工业项目合同书
甲方:新余袁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西维特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支持投资者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产业园内投资 高效干式无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生产 项目达成共识。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投资内容及投资规模
1、项目名称:高效干式无油螺杆空气压缩机项目
2、主要原材料:钣金、螺旋轴承、电机、五金配件等
3、主要产品:高效干式无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4、项目投资:总投资额为5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为1500万元。
第二条 项目选址和项目用地
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位于甲方新兴工业产业园服务中心的
产业园。乙方租赁甲方 中小企业孵化园13号 厂房用于生产,承租厂房面积约3000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使用为准),租赁期限5年,即自2019年 8月10日起至2024 年8月9日止。
第三条 项目经营规模与效益
项目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并正式投产,自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一个年度,以后每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1月1日为一个年度,投产后第二年度起每年度的销售收入应不低于10000 万元,年度上缴税收应不低于 100万元。
第四条 项目落户要求
(一)产业政策
乙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江西省及新余市现行产业政策。
(二)环境保护
1、乙方负责完成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手续,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2、项目投产后,废水、废气、噪声及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须符合现行环保标准要求;放射性污染防治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环保要求。
(三)安全生产
项目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遵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杜绝安全隐患。若发生安全事故则全部由乙方负责。
(四)综合利用
乙方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落实节能降耗指标要求,注重提高项目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五)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为确保该项目依法顺利推进,并将项目所产生的税收归属甲方,乙方必须于本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在甲方辖区实缴出资 万元注册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乙方的全资子公司(下称“新公司”)。新公司成立后,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新公司承继,乙方对本合同义务与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项目履约保证
在签订本项目投资合同后七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项目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并将项目履约保证金按约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见附件1:甲方指定银行账户)。项目履约保证金由开工达产履约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构成。履约保证金中的30%为达产保证金、70%为租赁保证金。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1、达产履约保证金(项目履约金的30%)的返还:自本项目投产之日(投产之日是指开出第一张注册在甲方辖区内的项目公司自产产品销售应税发票之日)后在三个整年度内达到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效益后,由乙方提出申请,由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不计息返还达产履约保证金。本项目自投产之日后三个整年度内有一年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效益的,则达产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
2、租赁保证金(项目履约金70%)的返还: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再续租甲方厂房且不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并在租赁期满后七日内将租赁厂房完整交付给甲方,甲方方将租赁保证金不计息退还给乙方。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完成该项目的有关申报、审批立项、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当地政府要求办理的相关手续和各种证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厂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收取
(1)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厂房租金按一楼8元/平方米/月、二楼 元/平方米/月、三楼 元/平方米/月收取,物业管理费按0.5元/平方米/月标准收取,公租房及楼下店面的物业管理费按0.7元/平方米/月标准收取。
(2)租赁厂房实行先付费后使用原则,租金和物业费壹年壹付,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或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天内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的租金和物业费,以后每年的租金乙方应于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下年度的租金和物业费,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甲方给予乙方装修及厂房免租优惠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从2020年1月1日起甲方须按照条第(1)、(2)款约定缴纳租金。
3、甲方于2019年8月底之前将本合同项下的厂房交付给乙方使用,并负责于2019年8月底前将水、电接至租赁厂房红线边缘外,如乙方项目用电负荷超过6000KVA需架设专线的,报批、架设专线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协助乙方维护项目依法建设施工中及生产经营中的外部环境。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该项目的正式可行性研究报告(文字版4份及电子版一份),该可行性报告中的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经营规模及效益等条款不得低于双方在本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2、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进行建设,如需改变,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3、乙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在开工建设前应依法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复。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后,应建立完善的环保设备设施并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标准,确保污水、噪音、粉尘、废气等达标排放。若由于乙方项目生产过程中的环保问题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4、乙方需按时交纳标准厂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厂区内水电、通信、燃气等费用由乙方自理。
5、租赁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乙方应提前3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和购买权。租赁期限届满不需要续租的,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的装饰、装修、添附物等与租赁物形成附合的归甲方所有,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乙方购买的相关设备、生产材料等动产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搬离,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相关一切权利,甲方可自行处置。
6、乙方投资的项目在国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持照经营、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用工。
7、乙方或新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1)乙方或新公司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乙方或新公司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其债权人申请破产;
(3)乙方或新公司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的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或者价值减少或有减少的可能,或被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
(4)乙方或新公司或担保人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经济状况、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5)乙方或新公司或担保人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乙方或新公司的主要投资者、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失踪、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规则或有异常变动;
(7)乙方或新公司因违反法律规定、监管规定、国家政策或行业标准等造成责任事故或被媒体曝光;
(8)乙方或新公司发生安全或环保事故;
(9)乙方或新公司股东、担保人的配偶、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时;
(10)乙方或新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华,或发生对乙方及新公司经营、财务状况或履行合同义务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负现影响的其他事件;
(11)乙方与新公司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
(12)乙方或新公司发生重大股权变更;
(13)乙方或新公司的外部审计师对其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是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14)乙方或新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或监管要求被或可能被有权机关调查、处罚或采取类似的其他措施;
(15)发生影响乙方及新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不利事件。
乙方或新公司或担保人发生上述事项但未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的,甲方有权在自行发现后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及新公司返还承租的厂房,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物业管理费,并要求乙方及新公司相应退还已付的优惠、补贴等,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乙方及新公司自行承担。
第八条 担保条款
1、乙方为新公司的唯一股东,除了乙方与新公司须对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等约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外,乙方的股东、股东配偶及成年子女也须为乙方及新公司履行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等约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的股东、股东配偶及成年子女与甲方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2、连带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等约定的履约保证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应返还的补贴优惠、租金、物业管理费等一切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3、保证期间自本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叁年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应共同遵守,承担各自责任和义务,如有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赔偿受损方的经济损失。
2、若乙方逾期缴纳厂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总额的1%。
3、若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均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退场,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的装饰、装修、添附物等与租赁物形成附合的归甲方所有,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乙方购买的相关设备、材料等动产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搬离,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相关一切权利,甲方可自行处置。
(1)除不可抗力或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外,甲方按合同约定时间将厂房交付给乙方后二个月内乙方设备未正式进场或按约定的投产时间推迟3个月以上。
(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乙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在本合同约定的投产时间前未获得相关主管部门通过。
(3)乙方未依约达到本合同第一条和第三条的约定。
(4)乙方租赁甲方厂房经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税金漏交、不交或变相转移到其他地方缴纳税金的。
(5)在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生产项目与本合同相约定的不一致或擅自改变租赁场所的用途或将厂房进行转租或利用租赁物进行危害国家利益的活动。
(6)违反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或拖欠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累计达两个月以上。
(7)由于乙方过失或过错造成其进驻的厂房内发生安全事故的。
(8)厂房租赁期届满又未签订续租合同。
(9)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乙方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及行业要求,若达不到相关规定及要求而产生的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合同约定的水、高压用电、路接至乙方征地红线边缘而造成乙方开工延期,则乙方项目开工建设和建成投产时间相应顺延。
6、若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均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本合同。若乙方选择终止本合同,则在此期间所造成的设备和材料等搬离甲方厂房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损失由甲方负责和承担。
(1)甲方违约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及补充合同。
(2)在乙方已达到本合同内所约定条件的前提下,甲方无故拖延或以各种理由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管辖和保护。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新余仲裁委员会裁决。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需经渝水区工业项目预审会通过且经渝水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后正式生效。
3、本合同所有日期均为公历。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事宜若遇国家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或修改的,则遵循最新政策的相关规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江西省新余市 签订时间:2018年 月 日
附件1: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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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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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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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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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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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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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补充合同书
甲方:渝水区袁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西维特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就乙方在甲方产业园投资高效干式无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生产 项目事宜,双方已签订《工业项目合同书》。为鼓励乙方在甲方产业园内投资高效干式无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生产项目,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合同:
一、优惠政策
(一)税收奖励
1、乙方在达到主合同约定的税收规模的前提条件下,可按《渝水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365体育网址印发渝水区工业项目投资优惠奖励办法(试行)》(渝府字[2013]55号)的规定按下列标准享受税收奖励政策,但每租赁1000平方米厂房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万元以下的不予奖励:
(1)乙方年度纳税达人民币2万元(含2万元)-3万元/年/每千平方米时,甲方将乙方纳税额中甲方地方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乙方。
(2)乙方年度纳税达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4万元/年/每千平方米时,甲方将乙方纳税额中甲方地方留成部分的45%奖励给乙方。
(3)乙方年度纳税达人民币4万元(含4万元)-6万元/年/每千平方米时,甲方将乙方纳税额中甲方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乙方。
(4)乙方年度纳税达人民币6万元(含6万元)-8万元/年/每千平方米以上时,甲方将乙方纳税额中甲方地方留成部分的55%奖励给乙方。
(5)乙方年度纳税达人民币8万元(含8万元)-10万元/年/每千平方米以上时,甲方将乙方纳税额中甲方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乙方。
(6)乙方年度纳税达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12万元/年/每千平方米以上时,甲方将乙方纳税额中甲方地方留成部分的65%奖励给乙方。
(7)乙方年度纳税达人民币12万元(含12万元)/年/每千平方米以上时,甲方将乙方纳税额中甲方地方留成部分的70%奖励给乙方。
(8)乙方年度总纳税达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时,甲方将乙方纳税额中甲方地方留成部分的90%奖励给乙方。
2、税收奖励的兑现及奖励年限
(1)税收奖励期限为五年,从项目合同约定的乙方投产之日起开始连续计算。如乙方在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指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奖励期限为8年。
(2)税收奖励以一年度为结算周期,乙方达到上述奖励标准的,乙方向甲方或受益财政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或受益财政及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兑现。
(二)厂房购置优惠
甲方根据乙方企业的发展需要及乙方的书面申请,给予乙方享受优先购置厂房及厂房所在土地的权利,厂房价格分摊一定比例公共设施建设成本。其中土地价格按照摘牌价执行;厂房价格按照渝水区公共工程审核中心提供的决算审核价格为准,土地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乙方在达到主合同约定的项目经营规模及效益的前提条件下,厂房购置款与土地款可享受分三年付清的优惠政策,且乙方所付的租金可抵付厂房购置款与土地款,乙方也可用税收奖励抵付,不足部分以现金补齐(双方另行签订转让合同)。
(三)装修补助
乙方的投资符合主合同第一条、第三条约定的规模和效益的前提下,在乙方装修完成并经甲方相关部门验收后,甲方为乙方提供装修补助精装无尘车间100元/平方米,普通装修50元/平方米,以实际装修面积补助,但甲方给予乙方的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装修补助申请并附具相关部门的验收及核算凭证、装修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凭据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四)设备搬迁补助
为鼓励乙方到甲方园区发展,乙方的投资符合主合同第一条、第三条约定的规模和效益的前提下,甲方为乙方提供设备搬迁补助,补助标准为:5000元/车,对乙方的设备搬迁补助凭乙方的搬迁补助申请及经甲方核实的物流运输票据、支付凭证、发票等凭证据实进行单边补助,但甲方给予乙方的搬迁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五)新设备购置补助
为鼓励乙方在甲方园区发展壮大,乙方的投资符合主合同第一条、第三条约定的规模和效益的前提下,甲方为乙方提供新设备投资补助,补助标准为:乙方为本合同项目购置的全新的设备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该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部分按4%予以奖励,购置新设备3000万元以上的,则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5%予以奖励,对乙方的新设备购置补助凭乙方的申请书及经甲方核实的新设备购买合同、支付凭证、购设备发票(税务部门抵扣额为准)、已购设备的进库单据及安装到位并投产的甲方核验凭据据实进行单边补助,甲方给予乙方新设备购置补助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万元人民币整。
二、本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补充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理。若因履行本补充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新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本补充合同书一式肆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经渝水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未约定事宜仍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本补充合同书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再签订补充合同。
六、本补充合同约定的相关事宜若遇国家级相关职能部门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或修改的,则遵循最新政策的相关规定。
甲方:渝水区袁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