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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冠盟智造科技有取公司合同书

发表日期:2019-11-04 00:00:00 来源: 作者:

工业项目合同书

合同编号: 2019--   

甲方:新余袁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西冠盟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支持投资者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产业园内投资新能源设备项目达成共识。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投资内容及投资规模

1、项目名称:新能源设备智能智造

2、主要原材料:钢材、铝材、电机等

3、主要产品:全套的锂电产业设备

4、项目投资:总投资 56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为12000万元。

第二条项目选址和项目用地

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位于房位于光电产业园28#29#厂房,厂房租赁面积约30000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租赁期限5年,装修期3个月,即自201981日始至2024831日止。厂房月租金按一楼按8/平方米,二楼按7/平方米,三楼按6/平方米,每月物业费按0.6/平方米,如果续租,租赁期限为5年,价格以优惠条款重新签订,租金每季度一付,按照先付租金后使用之原则,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首季度的租金,以后每季度的租金乙方应于上季度末前将下季度租金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项目经营规模与效益

第一期项目于201981日前开工建设,2019101日前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并投产,自202011日至20201231日为一个年度,一期投产后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0万元,年税收不低于2500万元,五年之内,年增长率不低于30%

第四条项目落户要求

(一)产业政策

乙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二)环境保护

1、乙方负责完成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手续,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2、项目投产后,废水、废气、噪声及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须符合现行环保标准要求;放射性污染防治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三)安全生产

项目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遵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杜绝安全隐患。若产生安全事故则全部由乙方负责。

(四)综合利用

乙方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落实节能降耗指标要求,注重提高项目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五)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为确保该项目依法顺利推进,并将项目所产生的税收归属甲方,乙方必须于本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在甲方辖区注册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乙方的全资子公司(下称“新公司”)并将原公司迁移至甲方所在地。新公司成立后,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新公司承继,乙方对本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完成该项目的有关申报、审批立项、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当地政府要求办理的相关手续和各种证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负责项目依法建设施工中及生产经营中的外部环境的维护。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该项目的正式可行性研究报告(文字版4份及电子版一份),该可行性报告中的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经营规模及效益等条款不得低于双方在本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2、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进行建设,如需改变,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3、乙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在开工建设前应依法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复。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后,应建立完善的环保设备设施并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标准,确保污水、噪音、粉尘、废气等达标排放。若由于乙方项目生产过程中的环保问题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4、乙方投资的项目在国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持照经营、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用工。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应共同遵守,承担各自责任和义务,如有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赔偿受损方的经济损失。

2、若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均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退场,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的装饰、装修、添附物等与租赁物形成附合的归甲方所有,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乙方购买的相关设备、材料等动产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搬离,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相关一切权利,甲方可自行处置。

1)除不可抗力或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外,甲方按合同约定时间将厂房交付给乙方后二个月内乙方设备未正式进场或按约定的投产时间推迟3个月以上。

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乙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在本合同约定的投产时间前未获得相关主管部门通过。

3)乙方未按时达到本合同第一条和第三条的约定。

4)乙方因其自身原因在2019年度不再租赁厂房的。

5)乙方租赁甲方厂房经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税金漏交、不交或变相转移到其他地方缴纳税金的。

6)在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生产项目与本合同相约定的不一致或擅自改变租赁场所的用途或将厂房进行转租或利用租赁物进行危害国家利益的活动。

7)违反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或拖欠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累计达两个月以上。

8)由于乙方过失或过错造成其进驻的厂房内发生事故。

9)乙方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前解约。

10)厂房租赁期届满又未签订续租合同。

11)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及行业要求,若达不到相关规定及要求而产生的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4、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合同约定的水、高压用电、路接至乙方征地红线边缘而造成乙方开工延期,则乙方项目开工建设和建成投产时间相应顺延。

5、若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均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本合同。若乙方选择终止本合同,则在此期间所造成的损失(设备和材料搬等离甲方厂房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负责和承担。

1)甲方违约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及补充合同。

2)在乙方已达到本合同内所约定条件的前提下,甲方无故拖延或以各种理由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管辖和保护。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新余仲裁委员会裁决。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需经渝水区工业项目预审会通过且经渝水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后正式生效。

3、本合同所有日期均为公历。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事宜若遇国家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或修改的,则遵循最新政策的相关规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江西省新余市     签订时间: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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